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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国务院重磅“互金整治全文”,颠覆行业格局!

2016-10-13 国务院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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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孙海波、黄艺萍,独家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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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其实此方案在412日已颁布,但当时鉴于此方案未完全公开,我们团队在那时也只能将文件(包括以下列举的几项)拆解下来进行解读供读者阅览。


此方案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牵头文件,对于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机制,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其项下文件有


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发[2016]11号)

2、《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3、《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3号)

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

5、《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办字[2016]61号)


以上文件对互金行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整体工作安排如下:


2016515,报备清理整顿方案;

7月底前,摸底排查并完善清理整顿方案;

11月底前,清理整顿并督查评估;

20171月底前,验收总结;

20173月底前,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


笔者根据各文件进行了金融监管架构的构建: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


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


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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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文、答记者问及保监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正文内容及逐条解读: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文及答记者问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问:为什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答: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总体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造成众多群众经济损失。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是什么?

       答:从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问:《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整治要求?

       答: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这几个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P2P网络借贷领域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强调了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要求。

       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等。

       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问: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专项整治将运用哪些方法?

       答:互联网金融活动复杂多变,专项整治强调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一是严格准入和行为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

       二是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三是用好技术手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

       四是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从业机构不得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对通过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和补贴方式吸引客户的行为予以清理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互联网金融活动跨领域、跨区域特征明显,专项整治提出运用多种措施,实现整治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当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良莠不齐,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的,有存在违规行为、但经过整顿后可以继续经营的,也有完全违法、甚至涉嫌欺诈的,各种情况较为复杂。专项整治将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分领域整治方案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严格规范要求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

       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答:一是严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规范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从业机构应尽快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使得投资者能充分了解从业机构相关信息。

       二是《实施方案》强调,专项整治应坚持分类施策,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一些从业机构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机构一般潜藏较大风险隐患,有的甚至是庞氏骗局,若不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其债务漏洞可能增大,投资者将承受更大的损失,还可能波及其他机构,导致更多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是《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特别是要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

       随着专项整治逐步推进,从业机构的守法合规意识和经营规范程度将不断提高,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引导互联网金融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问:专项整治会不会“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

       答:近年来,运用信息技术,立足普惠金融,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与引导,一些从业机构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或打着创新的旗号包装粉饰,欺骗投资者,或借用创新概念混淆视听、鱼目混珠、逃避监管,一些机构甚至以创新为掩护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伪金融创新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利益,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

       专项整治的目的正是要扭转、纠正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对借创新之名行违法违规活动之实的机构予以清理规范,对开展有益创新、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予以支持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

       问:专项整治对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主要有何考虑?

       答:专项整治工作是阶段性的,关键是要以此为契机,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实现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

       二是创新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方法。实施“穿透式”监管,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管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

       三是营造良好行业生态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已发布,在确有空白的领域,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专项整治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主要发挥什么作用?

       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建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将认真履行好行业自律职责,同时承担以下重点任务:一是研究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支持;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完善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机制;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教育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从业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和风控水平,及时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法询金融评:多个文件都重申了“穿透式”监管方法,落实监管职责,关于职责分工则可以详细阅读以上列举的文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中皆有做细致分工。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法询金融评: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皆已对外公布,在“P2P整治方案”方案中列明“红线”:即网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与在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十三项禁令”相呼应。


而【资金存管】几乎属于整治方案必提事项,在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资金存管机构限定为银行,进行集中存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分账管理。但存管具体办法还有待《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出台。


近期对于网贷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存管有监管趋严的势态,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广而散出现的“反接”现象,央行也是预备建立“网联”对于各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进行集中管理。


此条文明确了银行存管的地位和要求。而且还明确了资金存管机构的地位---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但此条也引出了“存管机构实质上无法识别欺诈,其只负责形式审查”问题。但并不是说建立起托管方式后风险就随之解决了,只是能在整个机制上把控各方行为,对事后追责能够起到一定作用,整体的风险控制则更需要依靠成熟的市场,以及各方良好的法律、道德约束。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法询金融评:

随着房价上涨,首付贷问题引发市场关注。目前全国共计21城市已实行房贷新政(限购限贷政策),早在自首付贷被纳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项整治重点领域之后,各地已逐渐叫停首付贷。

根据银监会深圳监管局5月4日网站公布的处罚信息中(处罚日期为4月28日,有两例涉及首付贷的处罚案例,广发、广东华兴银行分别由于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违规。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的具体被罚案由是“循环额度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被挪用做个人住房按揭首付”,被罚款40万元;而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被罚案由是“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违规”,被罚款30万元。

在严查首付贷之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垫首付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办的金融业务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是违法从事金融业务,而且还存在自我融资、自我担保、搞资金池的现象。由于首付贷产品利息高、周期长,让购房者的还款压力大增,而选择首付贷产品的购房者资质都相对较差,一旦购房者出现违约无法偿还贷款资金,房产价值又资不抵债时,会将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进而加大金融市场风险。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法询金融评

针对此项整治可参见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中央14部门联合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治理、暂停注册、跨界展业、穿透识别、资金托管》即解读《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3号文】


根据《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等省份也出台了针对本地区情况的《众筹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深圳证监局与湖南证监局也相应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与整治活动相呼应,要求各证券机构进行自查整改。


在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着大量借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部分伪众筹通过线下的方式募集资金,这种案例金额大、风险高。有些股权众筹,通过包装、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利用互联网降低门槛,且通过互联网将一些项目进行放大宣传、劝诱的行为,违反了证券业基金协会的相关规定,涉嫌公募股权众筹。(证监局要求证券、期货机构自查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情况,整改方案上报。 网上开户、销售基金或理财产品应自査。)自查整改的重点有:互联网基金销售;期货业务;互联网咨询业务。整改工作要求在2016年6月1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报告并向当地证监局报送材料。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法询金融评:

人民银行是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单位成立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此文颁布后行业内结合《非银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营管部发布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账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也相应开展了自查整改活动。


而央行去年年底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7/8月份时据在京非银支付机构称,《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正逐步进入实施阶段,对于用户实名制审核工作也在进行当中,首先是在北京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机构II类、III类个人支付账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已正式下发文件要求各支付机构制作自查报告,并限时递交央行营管部。


针对备付金部分,再次要求存管至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中,且账户需合规管理;强调了支付机构直连模式将被禁止,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广而散出现的“反接”现象,央行也是预备建立“网联”对于各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进行集中管理。


涉及到支付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商户实名制等问题的整治,之前笔者整理了“人行处罚的支付机构一览表”,其中绝大部分涉及收单及备付金管理不当的问题。最严重的处罚为注销互联网支付许可、停止银行卡收单业务(罚款的话笔者认为不属于严重处罚,有财力的公司实际上是愿意付出代价来进行保牌的)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法询金融评:

比如在投资理财服务领域,被上海市工商局查处的典型案例有上海蓝夕投资有限公司,其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利用其官网宣传“全球最佳暴利投资品种,原油投资”等内容,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形容其投资产品,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工商部门依法罚款20万元。


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联和整治由工商总局等17个部位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已发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


对于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网络基金等平台,甚至金融企业自设网站所发布广告也被纳入整治范围。


结合2016年9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明确,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等类型。同时,《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此外,《办法》还强调,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法询金融评:


其实早在2016年初,各大城市已开始了此项整治活动:


北京: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导致北京直接叫停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准入:一是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二是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上海:暂停互联网金融类公司注册(从2016年1月4日起,上海市工商局就已暂停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只要经营范围里有“金融”、“外包”等字样的注册,都无法得到批准)


深圳:暂停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


宁波:暂停类金融公司注册 (宁波2015年9月全面叫停互联网金融及线下理财平台广告,11月暂停受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财富管理”、“投资管理”及“咨询”、“资管管理”等内容的类金融公司的登记注册。) 


为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工商局5月6日率先作出相关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通知》,实际上目前状况是对于部分“基金”相关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略有松口;若其他地区政策有所变动,欢迎指正。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法询金融评(孙海波):

1.为避免查处期间出现更大的风险,该整治方案强调对资金进行全面监控,包括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


2.托管这条比以往任何金融监管文件看,其实强制采取托管的资产管理或融资类业务并不多。这里需要区分“资金存管”和“资金托管”,笔者认为资金托管至少托管行需要严格审查资金流向,禁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常关联交易,记录交易明细,产品单独开户,甚至部分估值核算职责。目前明确要求规范资金托管的只有少数类型主要是公募基金、券商基金资管等。信托计划只是含糊地表述为资金保管,资金保管行对信托计划的审查根据产品类型和保管协议都有差异,对资金池类信托产品,明显不符合资金托管的要求。


3.对于P2P和股权众筹,将要求严格落实第三方存管要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禁止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央行或者经央行认定合格的少数商业银行。


4.银行理财目前也只是做一个资金过账模式,托管行并不会按照产品单独开户,严格审查资金流向。私募基金的托管从基金法表述看并没有强制托管,此次私募基金募集新规也没有提及强制托管的字眼。尽管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基金业协会鼓励签订托管协议,如果不采取托管措施,基金管理人需要专门和投资人签署不托管协议,现实中托管逐渐成为私募基金主流,但从法规层面并不是强制措施。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法询金融评:

对于“变相补贴”及“超高回报率”这两个概念并没有被明确说明。回馈奖励等方式是否属于变相补贴?这类行为没有做详细列举;但从“穿透式管理”的角度来思考,透过形式看本质,平台主办的各类活动声称回馈客户等奖励性质行为实质上就是的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所以必然是属于“变相补贴”的范围的。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法询金融评

按照此前的分类,以及根据项下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113号文)分析: 整个文件精神从总体分类来看,大致遵从“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等等”。相比互金的创新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尽管由央行牵头十几个部委联合下发,但最终执行和负责查处、职责分工非常明细。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5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法询金融评:

除了寄希望于政府主导,对投资者的教育宣传、出台完善举报奖惩措施鼓励民众检举揭发、事先从严审批机构比事后整治更来的重要。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互联网金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才能趋利避害,引导其正能量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中国保监会始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及时制定适度监管规则,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切实防范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二、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答: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摸底排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方案。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处理力度,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最后是总结报告阶段,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个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于2017年初完成。


四、专项整治工作会否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答: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保监会一贯注重妥善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一方面,坚持鼓励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渠道、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互联网+”为行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坚持规范治理,加强风险排查,深入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有效防范风险。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积极鼓励,持续监管,督促其规范运营。


五、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如何巩固成果?


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又要着眼长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政策的适应性和协调性,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加大对互联网理念和技术的运用,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三是积极构建监管合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自控,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推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构建对跨界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的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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